广东汤浅蓄电池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铨能达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6-19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执92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汤浅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飞鹅岗,组织机构代码61747606-8。
法定代表人坊本亨。
被执行人深圳市铨能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百花三路南天大厦2栋1106,组织机构代码67004251-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深圳市铨能达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汤浅蓄电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8768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7876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自2015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铨能达科技有限公司经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29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由两被执行人承担。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保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新区潍坊××室,因房产为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梅赛德斯-奔驰WDDNG5EB(车牌号为粤B×××××),因车辆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本院暂无法处理。本院经向银行、车管、证券、市场监督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黄 直
执行员 翁守成
执行员 黄麟舒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秉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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