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赣0102民初9378号
原告江西耀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耀洪电力公司)诉被告南昌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大道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耀洪电力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平、温名洋,被告大道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戴少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供电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按约完成了专变工程并验收合格,但就公变工程完工情况双方存在分歧,至今未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事实清楚。审理中,原告提供2018年12月7日洽谈记录表用于证明合同约定的固定工程价变更为730万元,但该记录表的内容并未得到被告方的有效确认,故不予采信,原告以此作为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计算依据,证据不足。另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公变工程的工程款需在公变工程正式移交供电部门后完全支付,但原告仅提交供电部门预收材料证明,未提交正式移交证据,故工程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206801.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5日,原告耀洪电力公司(承包人、乙方)与被告大道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南昌xx(xx)项目供电工程合同》,约定1、乙方负责南昌xx(xx)项目供电工程。2、本合同为包工包料,固定总价为7978375.62元。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公变正式移交南昌供电局后,减去应扣部分后(若有),甲方向乙方支付公变款项的100%,专变部分最终结算金额总价的95%。4、专变部分预留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结束后,减去应扣部分(若有),质保金余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进场施工,其中专变工程于2019年5月21日竣工,公变工程于同年11月完成了一部分。由于原被告双方就公变部分的施工质量存在分歧,双方未就已完成工程进行结算。期间,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6093198.2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2017年12月25日供电工程合同、2018年12月7日洽谈记录表、2019年5月22日工程竣工监理报告、2019年5月23日用户工程竣工报告单、资产无偿移交协议、银行回执等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驳回原告江西耀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由原告江西耀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197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熊 娟
人民陪审员 张晓茜
人民陪审员 陈 勇
书 记 员 汪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