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缆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江西耀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28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12执保163号之一
原告南昌市缆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耀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市缆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耀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关价值财产。申请人南昌市缆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嫣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在红谷滩新区飞虹路2号圣淘沙花园1号楼东单元2202室[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赣0112财保5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申请人南昌市缆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嫣所有的坐落在红谷滩新区飞虹路2号圣淘沙花园1号楼东单元2202室[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的房屋。现担保人聂扬桂、徐嫣、聂某以其共同共有的坐落在红谷滩新区[赣(2017)南昌市不动产权第0163321号]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物,置换徐嫣提供担保的坐落在红谷滩新区飞虹路2号圣淘沙花园1号楼东单元2202室[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房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缆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变更担保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聂扬桂、徐嫣、聂某共同共有的坐落在红谷滩新区[赣(2017)南昌市不动产权第0163321号]; 二、解除对徐嫣所有的坐落在红谷滩新区飞虹路2号圣淘沙花园1号楼东单元2202室[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法官助理 张小秀 书 记 员 汪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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