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395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浦公司)与被告江西耀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黄浦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耀洪公司价值160万元的财产,并以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耀洪公司(含耀洪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耀洪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 仲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