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粤0306执保1417号
上述申请人伏尔特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耀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伏尔特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耀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36801.22元的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保单号:2021-0410】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耀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36801.22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执行员 范 藜
书记员 陈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