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0-26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6民初5238号之一 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2-41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元,保全费382元,合计735元,由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庞 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6民初5238号之一 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2-41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元,保全费382元,合计735元,由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庞 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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