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6民初5238号之一
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2-41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元,保全费382元,合计735元,由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庞 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6民初5238号之一
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2-41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元,保全费382元,合计735元,由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庞 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