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10581号
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2-41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
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