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32205号
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2-41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实际经营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5号院E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润泽昌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391(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润泽昌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