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5-06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申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2-41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一审第三人:***,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再审申请人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程新材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20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世程新材料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1.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2050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改判被申请人支付货款155540.0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3.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项目申请人收到货款为180000元,一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出具收据当时即收到100000元”、“***向***转账的50000元亦为本案货款”即累计收到本案货款330000元,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有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在一审法院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在一审庭审中陈述的意见佐证。一审判决***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剩余货款5540.08元并无不当。现再审申请人并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再审申请人以一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所做判决是正确的。再审申请人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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