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646号
申请人:邯郸市永年区东滩头明一紧固件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西苏镇**致佳工业园区5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408MA080FEB47。
经营者:***,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省***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安泰民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知景道195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8328421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国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2801-2809号5幢3层A区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13384076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武夷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50467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2-4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F7BL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邯郸市永年区东滩头明一紧固件厂与被申请人上海国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安泰民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683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上海国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安泰民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