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3执3961号
申请人郑州东明门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10月17日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10670号民事调解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州东明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我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我院于2017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2、我院于2017年10月19日、2018年5月9日、2018年7月11日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有价证券、车辆等信息,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3、我院于2018年6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同乐
审判员*魁
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范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