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6宁夏西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禾瑞万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06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02民初12026号
原告:宁夏西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490号ibi育成中心1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温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博斌,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禾瑞万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1幢2801室。
法定代表人:俞友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夏西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诚公司)与被告南京禾瑞万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瑞万宁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博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禾瑞万宁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09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初,原、被告签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代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如申报不成功被告向原告退还全部费用,包括原告的审计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7年2月15日、2017年7月4日向被告支付第一、第二阶段服务费共计84000元,但由于被告原因导致2017年未能申报成功,在2018年亦无法申报。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退还84000元服务费及25000元审计费,均遭到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禾瑞万宁公司未应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初,甲方西诚公司与乙方禾瑞万宁公司签订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代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申请的企业名称为宁夏西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完善项目立项体系、完善研发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材料编制及装订、完善知识产权体系;服务费用分三个阶段支付,第一阶段服务费用为总合同金额的40%即48000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支付。此费用支付后7天内乙方安排认定工程师对接项目开展及材料准备(现场服务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阶段服务费用为总合同金额的30%即36000元,甲方应于会计事务所出具相关专项审计报告后3日内向乙方支付。此阶段乙方安排认定工程师对企业完成内审(现场服务不少于15个工作日),并出具改进意见(再次审核现场服务不少于5个工作日),帮助企业完成最终材料的提交;第三阶段服务费用为总合同金额的30%即36000元,甲方应于高新技术企业立项通过后3日内支付给乙方;申报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用等第三方费用由甲方承担,由甲方直接与第三方结算或由乙方代收,乙方收取的服务费用不含任何第三方费用;若甲方未能成功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乙方则协助甲方再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甲方无须支付再次申报的服务费用,但需要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第三方费用仅限审计费用,无其他任何费用),直至申报成功为止,如果申报不成功乙方向甲方退还全部费用,包括各种费用其中包括甲方的审计费用等内容。
服务合同签订后,西诚公司分别于2017年2月15日、2017年7月4日向禾瑞万宁公司支付了48000元、36000元,共计84000元。
2017年5月22日,甲方西诚公司与乙方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宁夏分所(以下简称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在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下,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编制的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2016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有关编制说明(以下简称申报明细表)进行专项审计;本次专项审计服务的收费是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耗费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乙方预计本次专项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25000元。甲方应于本约定书签订之日起1日内支付50%的审计费用,其余款项于审计报告草稿完成日结清等内容。
2017年8月14日,西诚公司向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支付了25000元,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开具了等额发票。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向西诚公司出具了相应的审计报告。
经查询,西诚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于2017年6月1日被退回,宁夏认定机构办公室审核结果为“已办不通过”。
2018年7月,西诚公司委托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向禾瑞万宁公司发送律师函,载明:因禾瑞万宁公司工作人员失误,网报财务数据填报错误,申报纸质材料未按指定要求提供审计报告,部分申报资料准备不充分,导致未能申报成功。要求禾瑞万宁公司退还服务费84000元。
上述事实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合同、宁夏银行客户回单凭证、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查询结果、律师函、邮寄凭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约定,原告分三个阶段向被告支付服务费用120000元,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不成功,则被告应协助原告再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直至申报成功为止,如果申报不成功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全部费用,包括原告的审计费用。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第一阶段以及第二阶段的服务费用共计84000元,并与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支付了审计费用25000元,取得了审计报告。但被告未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原告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且在初次申报未成功,也未依约再次协助原告进行申报并成功通过认定,故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已经支付的服务费用84000元及审计费用25000元,共计109000元。综上,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禾瑞万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西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费用109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480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900元,由被告南京禾瑞万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刘立柱
人民陪审员  陆雪萍
人民陪审员  王月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 助理  谭雨欣
书 记 员  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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