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民初12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6月15日出生,个体从业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宁夏西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490号ibi育成中心1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温泽,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西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建国
审判员 宁 丽
审判员 任朝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哈 越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