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2执49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西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温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博斌,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禾瑞万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俞友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宁夏西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禾瑞万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8)苏010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额113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本院要求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提供及本院查询的线索,前往南京市玄武区××路××号××幢××室查找被执行人无果。
2、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冻结其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划拨存款95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机动车、股权等其他财产信息。
3、本案应收执行费1598元,本案划拨款项依法优先收取本案执行费。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无可供受偿的财产。
4、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穷尽调查手段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顺光
审判员 牛利梅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朱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