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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6民初690号
原告:宁夏宁深禾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包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峰,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技术总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宁夏西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温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杰、陈晓玉,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宁深禾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西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宁夏宁深禾望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宁深禾望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西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宁深禾望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1元,由原告宁夏宁深禾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丽萍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雅菲
书记员王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