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2534号
原告:***,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历城区,现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勤、徐江涛,均系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4585067C。
法定代表人:吴学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晴,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宸,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尹受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相维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