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4民初928号之一
原告:***,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江苏省高淳县。
被告: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4585067C,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118号8幢804室。
法定代表人:吴学高。
原告**杰诉被告***、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8元减半收取计17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邓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