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鸿泰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4-22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21民初936号

原告:马鞍山市鸿泰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西苑北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NJ13589。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请选择市请选择区经济开发区莲花路690号尚泽时代广场A幢办公楼办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23056U。

被告: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118号8幢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4585067C。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两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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