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21民初936号
原告:马鞍山市鸿泰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西苑北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NJ13589。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请选择市请选择区经济开发区莲花路690号尚泽时代广场A幢办公楼办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23056U。
被告: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118号8幢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4585067C。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两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