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江苏众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4-21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2010号
原告:江苏众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工业集中区西片区3号。
法定代表人:林商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育恒,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118号8幢804室。
法定代表人:吴学高,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众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2021年4月21日,原告江苏众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众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苏众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7元,减半收取3043.5元,保全费2170,合计5213.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金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夏小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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