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3执256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宝马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乐华温泉乐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西安宝马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乐华温泉乐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20)陕0423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陕西乐华温泉乐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宝马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179128.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79128.29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与鉴定费共计53304元,本案执行费147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3执25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瑞生
审判员张锐
审判员杨战武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闫欣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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