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95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宝马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戴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济翔,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思凡,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仝明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喜,男,汉族,1968年12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扶风县,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西安宝马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宝马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 2021 年4月28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849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111331.66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相当于9111331.66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金额总和以9111331.66元为上限。现申请人西安宝马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宝马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111331.66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相当于9111331.66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睿 涵
二〇二一年 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燕 琨
打印:王冠锦 校对:王冠锦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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