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仨乐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宝马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0-12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财保58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仨乐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西排3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5xx94669E。

法定代表人:黄金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安宝马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xx237XU。

法定代表人:戴贵。

申请人西安仨乐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宝马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陕0112财保36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宝马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长庆支行账号为6100190xx50004505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XXXXXXXXXX7694内存款233936.52元。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宝马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长庆支行账号为61xx0050004505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XXXXXXXXXX7694内存款233936.52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悦  铭

9161011257xx013272287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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