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2执5935-1号
本院在执行西安宝马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宝马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0)陕0112民初5991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执行回案款91358.3元发还于申请执行人西安宝马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南侧、凤新路西侧“三丰中心思想”项目6幢10102室的房产一套。另查明,被执行人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保险,保险种类为车险,本院无法执行。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网络资金存款、无证券。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诚
审判员 胡琳
审判员 韩勇
书记员 杜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