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洛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锦州爱一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8-05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受 理 通 知 书
(2021)辽0711民初1497号
辽宁洛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锦州爱一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本院已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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