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3执9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洛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马家里四段四十一号。
被执行人:大商锦州千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家乐汇购物广场,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33号。
法定代表人:李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洛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商锦州千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家乐汇购物广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703执9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边德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