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新疆志诚天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争议

执行法院: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1-12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2民初115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现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志诚天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308号1栋伍层85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疆志诚天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川0822民初11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新疆志诚天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共计280000元的存款或被申请人新疆志诚天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平高速公路TJ03合同段的应收工程款28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止。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疆志诚天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并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疆志诚天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并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新疆志诚天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志诚天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共计280000元的存款或被申请人新疆志诚天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平高速公路TJ03合同段的应收工程款2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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