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2-18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2民初77号 原告:***,男,1981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遂宁市船山区育才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宴勇,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志诚天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73447421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新疆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92873288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宴旭晖、新疆志诚天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指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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