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3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林语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91016740G。
法定代表人陈培亮,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粤,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明晓,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中恒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安路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525275845。
法定代表人黄珅,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珅,男,汉族,1977年3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市。
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中恒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21)湘0104执313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成都中恒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宁分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2709××××2396账户的存款11794050.41元及成都中恒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分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2709××××5582账户的存款11794050.41元。另,本院依据(2021)湘0104执313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成都中恒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正宁县城市管理局正宁县城区环卫服务一体市场化项目中的应付款项。现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成都中恒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宁分公司、成都中恒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成都中恒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正宁县城市管理局正宁县城区环卫服务一体市场化项目中的应付款项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成都中恒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宁分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2709××××2396账户内存款11794050.41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成都中恒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宁分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2709××××2396账户内存款11794050.41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成都中恒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正宁县城市管理局正宁县城区环卫服务一体市场化项目中应付款项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黄 波
审判员 徐江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