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31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林语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91016740G。
法定代表人陈培亮,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粤,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明晓,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中恒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安路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525275845。
法定代表人黄珅,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珅,男,汉族,1977年3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市。
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中恒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珅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后履行时间较长,故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湘0104民初7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黄 波
审判员 徐江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