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8048号
申请人:山东省寿光市潜力非织布有限公司,住所:寿光市台头镇。
法定代表人:郑新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沈阳大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增奎。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省寿光市潜力非织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大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辽0112民初18048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大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山东省寿光市潜力非织布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大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沈阳大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