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103执保144号
申请人沈阳大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9)辽0103财保2526号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磐达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王宪坤、成都磐达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51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程玉娥名下位于浑南区营盘西街17-2号(3405)建筑面积71.21平方米(新档案号:6-2-1365572)的房产档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军舰
书记员 左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