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磐达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11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103民初376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大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磐达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成都磐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阳大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大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4460元,保全费3080元,由原告沈阳大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力 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 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
书 记 员  王昕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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