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潜力非织布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执行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3-17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20025号
原告:山东省寿光市潜力非织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70504961Q,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栖凤街与禹王路交叉路口路东100米。
法定人表人:郑新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博,系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男卫国。
被告:沈阳大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金阳街58-38号(8门)。
法定代表人:张增奎。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寿光市潜力非织布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沈阳大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寿光市潜力非织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13元减半收取4406.5元,由原告山东省寿光市潜力非织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陶爱党
审 判 员  苏丽娟
人民陪审员  邵 欣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邢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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