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2民初618号
原告欧某某,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碧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1幢4-2。
法定代表人***,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杜某,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工程师,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某某,女,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曾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强联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重庆市涪陵区腾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稻香路20号B幢1-5号。
法定代表人***,重庆市涪陵区腾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重庆碧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秦某某、被告重庆强联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涪陵区腾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审判长文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