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5-03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民辖终5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36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涉案《高处机械作业电动吊蓝租赁合同书》中第九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中的乙方即上诉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区辖区。双方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协议管辖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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