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18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民终67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xx路21号xx综合楼A栋1单元负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8月28日向上诉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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