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兵0901民初760号
原告额敏县方大商品混凝土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6月30日出生,额敏县政协干部,住额敏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2月24日出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客服部职员,住第九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8月7日出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客服部职员,住第九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额敏县方大商品混凝土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额敏县方大商品混凝土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额敏县方大商品混凝土经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额敏县方大商品混凝土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额敏县方大商品混凝土经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代XX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