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兵09民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百信幸福苑五栋2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额敏县方大商品混凝土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额敏县阔什比克良种场哈萨克拜村。
法定代表人段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额敏县方大商品混凝土经销有限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住所地:新疆额敏第九师阿格勒克西街康馨庄园门面416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额敏县方大商品混凝土经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额垦民初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上诉费10469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勾程新
审判员葛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