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建筑架料租赁站。
被执行人陕西兴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精诚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奥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建筑架料租赁站与陕西兴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精诚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奥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建筑架料租赁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0112民初500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692192.5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513000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无网络银行存款、无证券、本辖区无房产。本院依法查封了***名下车辆,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晓纲
审判员 王靖喻
审判员 韩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启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