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4民初1072号
原告:***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法定代表人马小彦,任理事长兼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4664134888N。
被告:陕西奥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法定代表人罗连党,任总经理。
原告***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奥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军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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