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惠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巴中市峻楷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1-26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5执2237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惠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573号1幢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3108719792。

法定代表人:苗惠,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巴中市峻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东段412号(天通名城)17单元1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309412038A。

法定代表人:龙永江,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惠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中市峻楷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20)青0105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巴中市峻楷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青海惠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80000元、滞纳金7200元,以上合计87200元。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被执行人巴中市峻楷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青海惠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青海惠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105执22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敖敏
审判员庄怀宁
审判员王艳利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文飞
书记员吴忠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青海惠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