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中利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29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627执2149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委托代理人:***,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利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中利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2018)内0627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执行。2019年7月8日,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利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9年7月11日,我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利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我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利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性银行及房屋等不动产予以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利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一个对公银行账户,本案对于查询到的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实地调查、走访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利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尚有借款300000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杜鹏程
审判员*慧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高军
书记员张俊霞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鄂尔多斯市中利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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