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04执保737号
申请人:营口中实商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营口中实商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804民初5861号民事裁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名下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