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中实商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8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804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中实商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学友。
营口中实商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学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804民初4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同意分期给付。该情形符合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804民初4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葛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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