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4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咸红路。组织机构代码:719743***-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房超,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秦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北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07353678236。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秦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咸中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19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4执1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