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6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402执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有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23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一、被告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315875、8元,酌情承担违约金10万元,共计3415875、8元,由被告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四次支付。被告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领调解书时支付被告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20万元;在领调解书后(从领取之日算)一个月内支付被告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80万元;在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被告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100万元;剩余的1415875、8元在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有一次违约,则违约金按欠款3315875、8元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从2013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原调解的10万元违约金作废。二、原告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收到款后,给被告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税务发票(不含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1033元,减半收取2051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517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交,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415875.8元。从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25314.9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签订协议,分期履行。并已支付70万元,申请人同意按和解做结案处理。执行费153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陕0402执85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范尧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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