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全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3-22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申1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于东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陕西恪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全,男,汉族,1979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再审申请人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东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4民终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冀东公司申请再审称,**全于2016年5月17日到冀东公司交接工作后,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旷工30日,其以**全违反冀东公司管理规定为由,对其予以除名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在**全离职期间到他方单位上班并领取了工资,在此期间并未为冀东公司提供劳动,其不应该承担**全离职期间的工资差额。故请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全申请再审称,其在交接工作尚未完毕,冀东公司不向其安排工作岗位,并无故停发工资和停缴社保,为了谋取生计才到其他单位提供劳动获得工资。其在其他单位获得工资薪酬不能在冀东公司给其的工资中予以扣除,二审判处错误。故请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全提交意见称,其在未予冀东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冀东公司在其交接工作期间,给其不安排工作,无故停发工资薪酬和停缴社保,冀东公司以其缺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其按照每月6305元的标准支付拖欠的工资款37835.4元。

被申请人冀东公司未对**全的再审申请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冀东公司向**全给付的工资中是否应予扣除**全在此期间到其他单位获得的薪酬。冀东公司内部岗位重整,将**全的部门裁撤后,未予明确**全新的工作岗位。根据自行制作且未经**全确认的考勤表,冀东公司以**全无故连续旷工30日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向**全支付经济赔偿金。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全未经冀东公司许可,擅自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并领取劳动报酬,二审判决根据民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结合本案实际,判定冀东公司向**全支付2016年5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工资差额部分即11228.73元,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驳回**全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向阳

审判员赵建民

审判员张明霞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兴春

书记员刘妍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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