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陕7102行初749号
原告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于东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超,该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规划建设局,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林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朝蓬,该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规划建设局规划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白清阁
审判员王玮
审判员李理时
二Ο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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