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3-11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秦执字第00648-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23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告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315875.8元,酌情承担违约金10万元,共计3415875.8元,由被告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四次支付。被告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领取调解书时支付原告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20万元;在领取调解书后(从领取之日算)一个月内支付原告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80万元;在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100万元;剩余1415875.8元再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有一次违约,则违约金按欠款3315875.8元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从2013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原调解的10万元违约金作废。二、原告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收到款后,给被告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税务发票(不含违约金)。诉讼费2051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被告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被告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5500元。但被执行人被告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及进行财产申报。从2013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违约金按欠款3315875.8元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应为508323.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括集团公司下设各项目部或分公司)银行存款134934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江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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