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91执626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绿源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58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豫A×××××牌(K31)、豫A×××××牌(K31)、豫A×××××牌(K33)、豫A×××××牌(K33)车辆共计四辆。
二、查封期限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翔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月才